普邦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6
证券代码:002663 证券简称:普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106 号广州维多利酒店五楼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杨国龙先生
公司董事长涂善忠先生及副董事长涂文哲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经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杨国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37,920,68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38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35,866,49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27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054,1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1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合计 7 人,代表股份 2,054,1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1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437,701,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1%;反对 218,7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5,4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535%;反对 218,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4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435,866,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09%;反对 2,054,197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054,19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435,866,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09%;反对 2,054,197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054,19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郭伟康律师、张琳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