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6-0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鞍山
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拟
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事项符合公司对未来可持
续发展的考虑,有助于公司夯实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布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出售股权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利于公司
资源的有效使用。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漆韦华 李佳
202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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