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7-25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
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子公司不
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活
动中的原材料和产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
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
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
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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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
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等;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
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
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
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
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
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投
资规模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
组(下称“领导小组”) 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决策职责。
公司总裁为领导小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综合统
筹。负责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及范围内进行具体交易事项
决策。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
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为公
司决策提供论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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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
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听取业务部门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
值交易方案;
(五)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
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六)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交易实施方案,并经审批
后执行;
(七)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
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
况;
(八)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如下事项:
(一) 安排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批准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事项;
(二) 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三) 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如下事项;
(一)负责经批准的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
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二)与业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持续跟踪套
期保值业务基础数据。
(三)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公司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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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套期
保值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
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专项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查该项交易的必
要性、可行性和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
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
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
有关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
额度及范围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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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
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主要原材料或产品的期货市场行情、
库存情况,在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
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
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向领导小组
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后提
出保值方案并下达指令,由操作员按指令及时进行操作;领导小组对
已开仓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业务进行跟踪并及时下达平仓指令,由操作
员进行平仓操作。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
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
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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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并由
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
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
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
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
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
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
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领导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
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
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
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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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
即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
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
风险事件,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
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
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
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员立即通
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
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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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员应立即报
告领导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
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
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
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操作员定期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
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
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领导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
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
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
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
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
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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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
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
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
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
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
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
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
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
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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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或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订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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