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鞍重股份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10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威领股份 公告编号:2023— 124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8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3 年 8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3 年 8 月 9 日的交
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
登 载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4,948,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918%。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925,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82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5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2,02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8317%。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22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2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458,4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 9,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3,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6%;反对 9,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何凯、尹贤、史述华、李佳黎、章丽莎回避表决,共计持有公司股
份 2,480,000 股。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941,4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弃
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6,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9%;反对 6,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卓颖、赵明宝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