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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12-06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 年 12 月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9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 12
第五章 附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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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
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盛金融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上述股东指定的联络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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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就其负责
的重大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或
备案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
务人所在单位应为报告义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会议
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监管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
的通知;
       (四)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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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
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公司及子公
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在主营
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除外);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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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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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
易。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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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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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重大交易的
金额标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
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
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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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四)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
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十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
项:
       (一)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函件,以
及向公司发出的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二)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
律处分的函件;
       (三)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出具的影响
公司分类评级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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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其他相关
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过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
一时点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有关各方就该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拟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时。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
息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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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
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
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
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
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
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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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
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更快捷的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且于
当日或次日上午前完成重大信息文件资料的报送。
       第十八条 报送重大信息文件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
核程序,包括以下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重大信息文件资料需经部门负责
人审核签字;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报送重大信息文件资料,需经
子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文件资料,需经报
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及时向报告人了解报告信息
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信息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履行相应审议、批准程序,并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
联络机构,负责对重大信息文件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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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
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及责任追究。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
/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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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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