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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盛金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6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及考
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金
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
董事),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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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
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
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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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公司应向其提
供下列材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
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业绩考评系统中所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五)监事会的评价意见;
   (六)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评程序如下: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
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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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提交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
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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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或传真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议题与委员会
委员有关联时,当事人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评时,应充分
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并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上签名;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务组织者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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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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