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6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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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
会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
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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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六)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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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
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
投票表决或传真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
联时,当事人须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
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
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
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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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务组织者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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