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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控: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2-06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 1
第三章 董事、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10
    第一节 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10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15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23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 27
    第一节 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 27
    第二节 董事会的提案和议事内容 ................................ 31
    第三节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 33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记录 ................................................ 38
第六章 附            则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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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
率、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
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三条 本规则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
则。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均应当遵守
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
司,对内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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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
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
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规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
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一。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董事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
人均可担任董事。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
公开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同意接受提名;
      (二)公司披露的其个人详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其
符合任职条件;
       (三)保证当选后认真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义务。
     第九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因董事会换届时任期未满三年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
免职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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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聘任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能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
规定人数的 2/3 时,应提请股东大会补选。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事长 1 名,由全
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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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监事、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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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担公司审计事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讨论重大经营管理是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
的意见和建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确定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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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下列事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及其他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在下列范围内授权董事会
审议决定。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取其绝对
值,衍生品交易、赠与或受赠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不
属于本款适用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
证金)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但收购
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
除客户保证金)的 30%以上或股权投资及其他交易事项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
的 50%以上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
额超过 100,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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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
过 100,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但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
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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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赠与或受赠资产,交易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但交易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与同一受赠对象或赠与人在同一年度发生的捐赠金额按
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本规
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审议决定。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但交易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款规定,已履行有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外,公
司其他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
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
金额。
       (五)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购买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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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履行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各类交易事项,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从事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本条所称交易
事项。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分别根据其《公司章程》
确定决策权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是
否由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均应该遵守本条关联交易相关规
定。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
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
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超过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
议后,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
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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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六)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
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董事、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
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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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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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承担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各项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保证公司的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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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或《公司章程》规定,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地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该董事可以参加讨论该等事项的董
事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就该等事项参加
表决,亦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上述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
求其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
露,且董事会在未将该董事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
表决的情况下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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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或者安排,但交易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如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将与其有利益关系时,在
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视为有关董事已经履行本规则第二十二
条所规定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董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理
人出席的,视为其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将其撤换。
     第二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在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缺额的下任董事就
任之日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自收到书面辞职报告后尽快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选举下任董事以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
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及余
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作出合理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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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
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间隔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七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
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
度,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股东大会也可按规定
程序将其撤换。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按本规则前节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本节以下
条款执行,如前节条款内容与本节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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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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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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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中至少包括一名资深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至深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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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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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
部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
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
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
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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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
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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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
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
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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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商管理、
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年龄不超过 45 岁;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经深交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
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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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人,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监管机
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投
资者的接待来访、回答咨询、日常沟通,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筹备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参
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
清,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
司董事会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其设
定的信息披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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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
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记载于会议纪要,并将该会议纪要及
时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负责
保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
       (九)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建设,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
求履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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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十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规
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及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
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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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第五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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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书面会议通知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含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召开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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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 3 个工作日发出书面
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否则,
会议召开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认可后按期
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
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然后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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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
署。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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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同意,也可以用电话、视频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
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
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
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节 董事会的提案和议事内容
     第六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
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根据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权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案的公司机构及其议案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融资方案;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5.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关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的方案;
       7.受董事会委托提出的关于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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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8.受董事会委托提出的关于公司资产投资、处置、抵押
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方案;
       9.总经理季度及年度工作报告;
       10.董事会要求或委托总经理提出的其他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
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2.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议案。
       (三)董事长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四)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
议的提案;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联名可以提交
供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第七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
事会应按规定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
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关审议事项的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七十一条 议案涉及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收购及资产处
置等重要事项的,须提供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
有关材料须提前 3 日提交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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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准备上述议案及有关会议材料,
所有会议材料须由董事长会前审核。
     第七十二条 议案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由 1/2 以上独
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相关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十三条 议案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的同时,对该
议案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和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节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形外,董事会会议不
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
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七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
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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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
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七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
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
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将不予统计。
     第七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
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
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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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为准。
     第七十九条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
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作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会议不得采用传真方
式进行,其他董事会会议是否采用传真方式进行应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第八十条 在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办公
室应根据该次董事会会议的性质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并应
当给予参加会议的董事足够的时间审议会议议案,以保证董
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
       在采用传真方式表决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
个提案的意见并签字,然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
事传真表决的结果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该董事会会
议记录并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传真确认。在会议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
的董事会记录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将所有与该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
件一起作为该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八十一条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理人出席的,视为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有关董事应当对有关
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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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
容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其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
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并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所确定的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以外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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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方案;
       (八)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九)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后即可
实施: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所确定的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以内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该等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并作出绩效评价;
       (七)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提案;
       (八)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提案;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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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
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
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
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后,
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
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
作出决议。
     第八十九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
容相同的议案。
     第九十条 1/2 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
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
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九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
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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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
召开的时间、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董事的主
要意见、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
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
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
会议纪要,还可以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九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同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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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
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
记录、决议等。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
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
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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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
“过”、“低于”、“高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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