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6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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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
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
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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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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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
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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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常规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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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财务人员、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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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
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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