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8月)2023-08-26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
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
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
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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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已在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
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
(五)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商
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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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
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
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
管理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
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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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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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
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
理机构等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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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
理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
日前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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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
等。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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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
理机构等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
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 10%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
/受托管理机构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
司使用结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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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投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投项目完
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 1 年;
(二) 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实施;
(三)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 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 归还银行贷款;
(四)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进行现金管理;
(六)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
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
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
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
管理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
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
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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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
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
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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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
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应当至少每半年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
/承销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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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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