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79 0290 传真: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3)0074 号 致: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斌律师、徐嘉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决议通过的《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等值人民币 46 亿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 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7.06 亿元担保的议案》 《关于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的议 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购买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等 10 项议案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时在佛山市顺 德区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 6 号公司二楼 3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张放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安排。 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272,502,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8476%。本所律师已核查了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 5%以下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72,701,990 股。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9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7%,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2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总额等值人民币 46 亿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 值人民币 7.06 亿元担保的议案》《关于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等 11 项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 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 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2,659,490股,反对42,5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44%。 2、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619,490股,反对82,5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4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97%。 3、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614,290股,反对87,7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78%。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2,619,490股,反对82,5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97%。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614,290股,反对87,7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7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500股,反对87,700股,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5.973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619,490股,反对82,5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9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700股,反对82,500股,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 58.5843%。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 额等值人民币46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654,290股,反对47,7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25%。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7.06亿元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654,290股,反对47,7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2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1,500股,反对47,700股,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6.054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659,490股,反对42,5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700股,反对42,500股,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8.664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6 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659,490股,反对42,5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44%。 1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614,290股,反对87,7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7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林泰松 见证律师:黄 斌 见证律师:徐嘉惠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