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3-040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119,944,482.82 元及工程款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 对应收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金额为 17,520 万元,该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为 7,508.57 万 元。鉴于上述应收款项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 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日,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民终 445 号), 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禹学坤、禹学峰等人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公司就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60)。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 02 民初 83 号),判决宁夏泰华大石头煤 业有限公司需承担的金额为 102,947,320.82 元及部分利息,宁夏泰 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需承 担连带付款责任。公司对本次诉讼的部分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向宁夏 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 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02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 02 民初 83 号民事判 决,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上诉请求 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宁 02 民 初 8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四项,改判:(1)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 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95,108,523.20 元(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 2016 年五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 4.75%的 4 倍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之后以 102,947,320.82 元为基数请判至实际履行日); (2)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公司超过 1.7 亿元垫付款的 利息 10,482,007.97 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2016 年五年期贷款基准 年利率 4.75%计算,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计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以 上总计 105,590,530.97 元,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 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张宁生、朱艳、马宏伟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相关抵押、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 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张宁生、朱艳、马宏伟负 担。 (二)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适用法律错误,宁夏泰华大石头煤 业 有 限 公 司 存 在 违 约 行 为 , 依法 应 当承 担 支 付迟 延 付款违约金 95,108,523.20 元,之后以 102,947,320.82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判至实际履行之日。 2、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垫付洗煤厂和施工工程款超过 1.7 亿元, 按照约定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超过 1.7 亿元垫付 款的利息。 3、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公司垫资施工的客观事实,判决结果显 失公正。 三、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 445 号判决书,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等人诉讼事项作出 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 02 民初 83 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8 日签订的《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大石头露天煤矿剥离工程 承包合同》和 2014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 司大石头露天煤矿剥离工程补充协议书》; (三)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102,947,320.82 元及违约金 7,226,072 元, 并以 102,947,320.82 元为基数承担自 2020 年 8 月 4 日起至本判决 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公司支付垫资款超过 1.7 亿元部分的利息 9,771,090 元; (五)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朱艳、马 宏伟、张宁生对上述三、四项内容,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 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六)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72,714 元,由公司负担 819,158 元,由宁夏 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 学坤、朱艳、马宏伟、张宁生负担 653,55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公司负担; 公告费 300 元由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负担。二 审案件受理费 535,384 元,公司预交 632,594 元,退还公司 97,210 元,由公司负担 411,601 元,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 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朱艳、马宏伟、张宁生负 担 123,78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诉讼仲裁事项,但涉及金额未达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4.1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 7.4.2 条所述标准。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应收宁夏 泰 华 大 石 头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款项 单 项计 提 信 用减 值 损失金额为 17,520 万元,该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为 7,508.57 万元。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需承担的工程 款 102,947,320.82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 7,226,072 元、垫资款利 息 9,771,090 元,同时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张宁生、 朱艳、禹学坤、马宏伟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鉴于上述应收款项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 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已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也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 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