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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宏大: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3-07-04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3-040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119,944,482.82 元及工程款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

对应收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金额为 17,520 万元,该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为 7,508.57 万

元。鉴于上述应收款项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

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日,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民终 445 号),

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禹学坤、禹学峰等人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公司就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60)。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 02 民初 83 号),判决宁夏泰华大石头煤

业有限公司需承担的金额为 102,947,320.82 元及部分利息,宁夏泰

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需承

担连带付款责任。公司对本次诉讼的部分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向宁夏

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

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02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 02 民初 83 号民事判

决,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上诉请求

    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宁 02 民

初 8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四项,改判:(1)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

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95,108,523.20 元(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 2016 年五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 4.75%的 4 倍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之后以 102,947,320.82 元为基数请判至实际履行日);

(2)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公司超过 1.7 亿元垫付款的
利息 10,482,007.97 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2016 年五年期贷款基准

年利率 4.75%计算,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计至 2017 年 6 月 29 日);以
上总计 105,590,530.97 元,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

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张宁生、朱艳、马宏伟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相关抵押、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

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张宁生、朱艳、马宏伟负

担。

       (二)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适用法律错误,宁夏泰华大石头煤

业 有 限 公 司 存 在 违 约 行 为 , 依法 应 当承 担 支 付迟 延 付款违约金

95,108,523.20 元,之后以 102,947,320.82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判至实际履行之日。

       2、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垫付洗煤厂和施工工程款超过 1.7 亿元,

按照约定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超过 1.7 亿元垫付

款的利息。

       3、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公司垫资施工的客观事实,判决结果显

失公正。

       三、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 445

号判决书,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等人诉讼事项作出

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 02

民初 83 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8 日签订的《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大石头露天煤矿剥离工程
承包合同》和 2014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

司大石头露天煤矿剥离工程补充协议书》;

    (三)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 102,947,320.82 元及违约金 7,226,072 元,

并以 102,947,320.82 元为基数承担自 2020 年 8 月 4 日起至本判决

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公司支付垫资款超过 1.7 亿元部分的利息 9,771,090 元;

    (五)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朱艳、马

宏伟、张宁生对上述三、四项内容,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

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六)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72,714 元,由公司负担 819,158 元,由宁夏

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

学坤、朱艳、马宏伟、张宁生负担 653,55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公司负担; 公告费 300 元由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负担。二

审案件受理费 535,384 元,公司预交 632,594 元,退还公司 97,210

元,由公司负担 411,601 元,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
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朱艳、马宏伟、张宁生负

担 123,78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诉讼仲裁事项,但涉及金额未达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4.1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 7.4.2

条所述标准。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应收宁夏

泰 华 大 石 头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的 款项 单 项计 提 信 用减 值 损失金额为

17,520 万元,该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为 7,508.57 万元。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需承担的工程

款 102,947,320.82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 7,226,072 元、垫资款利

息 9,771,090 元,同时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张宁生、

朱艳、禹学坤、马宏伟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鉴于上述应收款项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

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已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也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

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