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08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3-068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30
3、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 C3 天盈广场东塔
56 层会议室
4、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炳旭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306,684,06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96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
表股份265,619,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483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1,064,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58%。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君合(广州)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1.00 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615,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6%;
反对 6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5,0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015%;
反对 6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2.00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240,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7%;
反对 16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7,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109%;
反对 16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3.00 关于制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337,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3,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11%;
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4.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337,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3,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11%;
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
证律师叶坚鑫、杨斯浩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