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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洋股份: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27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

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

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

估。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

部控制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经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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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经营环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全面推进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各专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情况。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

程,覆盖公司及其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

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

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

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

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

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

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

等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一般要至少涵盖三个层面:公司层面、支

持层面、业务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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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基

本要素:

    (一) 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及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

综合因素,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

偏好、职业操守和执业的环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注和指导等。

    (二) 风险评估:指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

响,以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三) 控制活动:指为确保有效做出风险反应而制定的制度

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

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比较和附属公司管理等。

    (四) 信息与沟通:指产生规划、执行、监督等所需信息及向

信息需求者适时提供信息。相关信息应能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效

性要求进行辨认、获取和传递,并在公司内部有效传递。

    (五) 内部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的

过程。监督可分持续性监督及个别评估,前者为经营过程中的例

行监督,后者为内部稽核人员、监事会或董事会等其他人员单独

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 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

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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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

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

行职能;公司不断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

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

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循环:

    (一) 销货及收款循环:包括销售、开立发票、确认收入及应

收账款、执行与记录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二) 采购及付款循环:包括采购申请、进货或采购物料和劳

务、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质量控制、填写验收报告书或处理

退货、记录供应商账款、核准付款、执行与记录现金付款、供应

商考察与选择、供应商合同签订、供应商持续督导、价格监控、

采购监督与制衡、与采购相关联的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等的政

策及程序。

    (三) 生产与仓储循环:包括拟定生产计划、生产实施及交

货、生产质量控制、计算产品生产成本、存货管理等的政策及程

序。

    (四)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循环:包括各资产

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摊销)、维护保养、盘点、处置的政

策及程序。

    (五) 货币资金循环: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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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的政策和程序。

    (六) 关联交易循环: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

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七) 融资循环:包括借款、保证、承兑、租赁、发行新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事项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的政

策及程序。

    (八) 投资循环: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

资产、衍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的决策、执行、保管与处置等

的政策及程序。

    (九) 研发循环:包括基础与前瞻性研究、产品设计、技术研

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等的政策及程序。

    (十) 人事管理循环: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

加班、离岗、辞退、退休、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

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的政策

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

制外, 还应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

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的内

部报告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

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

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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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内部控制制度还

应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除明确划分信息系统处理部门与

使用部门权责外,还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 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二) 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三) 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四) 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五)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或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

息披露活动的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全面实行内部控制,并随时检查,以应对公司

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

    公司采取培训、宣传、监督、稽核等措施,要求公司全体员

工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

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

时发现、 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

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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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

机制,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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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执行对全资、控股子公司

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

制活动:

    (一) 建立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全资、控

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

责权限等;

    (二)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全资、控

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 制定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财务、经营事项,

包括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

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的政策及程序;

    (四) 公司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

要求,及时向总部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

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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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其董

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 公司财务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月度报告,

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

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等;

    (七)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

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

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

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控股子公

司的稽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

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

要求。

    第二十四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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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

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

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

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议须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

关联交易事项时, 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

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在做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

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

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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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

    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

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

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可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

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

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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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授权的,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

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

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提

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

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五)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审议权限,严格执行对

外担保审议程序。任何对外担保, 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的批准。

     公司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银监会规章

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内部审

议、决策、信息披露、 持续监控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公司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

分析,依法审慎做出决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提供专业意见,以作为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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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

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

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

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

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

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第三十五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

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

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

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必须严格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掌握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

流程,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所列资

金用途使用, 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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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

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

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时,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 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二条 需要时,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

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

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

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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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七条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

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

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

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

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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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及安全状况,若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

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五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司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

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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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

诺事项的,由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

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

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

改进建议。内部审计部门还应不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开展专项检

查监督工作。并在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

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

告。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

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

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每个季

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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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

监事会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

照有关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要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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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 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

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要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交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 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并针

对环境、时间、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及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

务所等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不断进行调整修正,并报董事会

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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