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实股份: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080 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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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080 号
致: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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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
ttp://www.sz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哈尔
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
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
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
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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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在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
9号贵公司205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邓喜军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1人,代
表股份633,302,68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33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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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表决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633,302,6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000%。
(二) 表决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633,302,6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000%。
(三) 表决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633,302,6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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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0.0000%。
(四) 表决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633,302,6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000%。
(五) 表决通过了《202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633,302,6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000%。
(六) 表决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33,302,6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5,501,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七) 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646,7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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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的99.8964%;反对65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845,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492%;反对6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5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八) 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633,302,6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5,501,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此外,贵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中第八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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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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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龙海涛 徐新
杨欣
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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