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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宝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3-12-20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19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
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广东
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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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五)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
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
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
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余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
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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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具体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投资
信息需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八条 证券投资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
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
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
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
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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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人意见(如适用);
    (三)公司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相关内控制度;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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