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关于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12-28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3-091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C3B
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14,296,4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435%;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14,288,2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41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20%。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9,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02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8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20%。
(注:上述比例加总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291,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0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889%;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1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银团授信额度并由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天津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陈辉先生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因此,
对于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39,77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535,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00%;反对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889%;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11%。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车萌枝、李佳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