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云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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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
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
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搜寻、推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
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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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
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委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九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若经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
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
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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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为: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搜寻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品德、
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
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
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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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
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用传真或网络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时,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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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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