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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吊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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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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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浙江友
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
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浙江省
海盐县百步镇百步大道 3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2,583,1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33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 15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 公司 股东, 该等 股东持 有 公 司 股 份
92,581,9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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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9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9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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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2、《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3、《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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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关于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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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0、《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1、《关于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2、《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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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583,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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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顾功耘                                                       经办律师: 李勤芝




                                                                                             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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