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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一药业:关于特一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2023-11-30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3-091

债券代码:128025              债券简称:特一转债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一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特一转债”到期日:2023 年 12 月 6 日
   2、“特一转债”兑付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6 日
   3、“特一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6 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4、“特一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3 年 12 月 7 日
   5、“特一转债”摘牌日:2023 年 12 月 7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04 号”文核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一药业”)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开发行了 354 万张可转
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54 亿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831】号”文同意,公司 3.54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特一转债”,债券代码“128025”。

   特一转债将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到期。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特一
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特
一转债”到期合计兑付价格为 106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二、到期兑付登记日

   “特一转债”到期日和到期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23 年 12 月 6 日。

   三、到期兑付对象

   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特一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特一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06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包含最后一年利
息 1.8 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

   五、兑付方法

   “特一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通过托管券商划入“特一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特一转债”摘牌日

   自 2023 年 12 月 4 日起,“特一转债”将停止交易。“特一转债”在停止交易后、转股
期结束前(即自 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特一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
据约定的条件将“特一转债”转换为公司的股票,目前转股价格为 9.21 元/股。

   “特一转债”(代码 128025)摘牌日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自 2023 年 12 月 7 日起,
“特一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
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
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年
票面利率 1.80%)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赎回金额
为人民币 106.0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5.64 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
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
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
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说明事项

   咨询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徐少华
   联系电话:0750-5627588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