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会前 取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本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能更好适应公司未 来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报表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 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艳铭 李桂生 202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