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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23-12-16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
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 货币资金分工与授权的基本要求是:
    (一)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二)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审核、复核人员分离。
    (三)结算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和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收支核算制度。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设置以下岗位:
    (一)出纳岗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现金、结算票据、出纳私章、网银操作盘
等,及时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
    (二)资金复核岗位,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网银复核盘等,并对支付金额、
收款单位等是否与审批相符进行复核。
    (三)资金核算岗位,负责审核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
计账簿。
    出纳不得兼任资金复核、资金核算、会计档案保管等不相容岗位,也不得由同
一人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要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办理,严禁未
经审批直接支付。具体审批权限由经营层另行发文确定,超过经营层权限的,还应
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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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现金管理控制

    第八条 出纳负责现金的日常管理。严禁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现金业务或直
接接触现金,严禁擅自挪用、私自借出现金,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坐支现金,严禁
公款私存。
    第九条 办理付款业务应当优先使用银行转账。确需使用现金的,应当符合《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出纳在完成现金支付后,要及时在支付凭证上加盖"
现金付讫"戳记,并做好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出纳应当每天
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对于超过限额的现金于当日下班前送存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向财务总监报告,采取必要的妥善保管措施,于次日存入
银行。
    第十一条 财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库存现金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每
月终了的现金盘点表应当经各参与人签字确认,发现重大账实不符的要第一时间向
公司汇报,以决定处理方法,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
人员处罚。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控制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
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严禁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严禁签发、
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严禁无理拒绝
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严禁出借或出租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
    第十三条 非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应当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
要,由出纳提出申请,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办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开
立、变更和销户,应经董事会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自行办理。
    财务部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对无用、未使用的银行
账户要及时做好清理、撤销工作。
    第十四条 同一公司内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由出纳提出资金调拨申
请,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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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出纳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出纳应当于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序时
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严禁多笔汇总登记,严禁以收支差额登记。
    第十六条 出纳负责结算票据的日常管理。出纳应当在备查薄中按编号顺序登记
结算票据的取得、使用和结存等情况,并做好定期盘点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网上交易的,公司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
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授权进行规范操作,不应因
支付方式的改变而简化、变更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和网银 U 盾的管理,形成相互制衡的
工作机制,严禁由同一人保管支付资金所需的全部印章和网银 U 盾。
    第十九条 结算票据、银行预留印鉴和网银 U 盾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办理挂失和
登报手续。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罚。
    第二十条 每月终了,财务部应当指定出纳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核对银行账户,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会计主管进行审核,确保银行存款账实相符。发现
重大账实不符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以决定处理方法,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罚。

                            第五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
资款等,其管理方法与银行存款一致,必须履行相应的授权审批和规定的支付程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
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付的授权
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银行预留印章、网银 U 盾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
的全部印章、全部网银 U 盾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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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算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管理漏洞。
   (五)随机检查库存现金余额,检查是否账实相符。
   (六)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
节的,应当向财务部提出书面建议,以便于及时采取纠正和完善措施,确保公司货
币资金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执行。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