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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黛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16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审核公司的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以及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规定增补新的委员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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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四)形成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五)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
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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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部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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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
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是否有效;
     (四) 对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会议、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
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财务人员、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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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或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
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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