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索菱股份:关于收到控股股东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3-06-21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控股股东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菱股份”)近日公司收到控股

股东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兴”、“乐兴公司”)转来的关于原

告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与被告江苏鑫田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田公司”、“江苏鑫田”)、中山乐兴债权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等涉诉材料,判决结果为:江苏鑫田向霍尔果斯摩山支付债权转让款 1,400 万元,中山乐兴

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事项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1 月 2 日,摩山公司与案外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

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及相关债权转让文件,受让广东索菱公司对索菱股份享有的应收账

款债权,合计 411,499,362.95 元,并向广东索菱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同日,索菱股份

与摩山公司签订《反向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索菱股份推荐其产品/服务的上游供应商在

摩山公司方办理保理融资业务,索菱股份确认《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同意

并确保于应收账款到期时将款项支付至摩山公司账户。

    2019 年 12 月 30 日,摩山公司(甲方)、鑫田公司(乙方)、索菱股份(丙方)共同签

订了编号为 MS-ZZ-SL0117B-20191230 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 1.《保理合同》项下甲

方所受让的索菱电子(即广东索菱公司)对丙方的部分应收账款债权,金额计¥14,000,000

元,上述金额等额于《保理合同》项下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所产生的

部分保理融资利息;2.标的债权,即甲方和丙方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之《债务处置协

议》项下甲方承诺对于丙方减免之¥14,000,000 元债权。第二条 标的债权转让对价:甲、

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的支付对价为:¥14,000,000 元……乙方应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支付……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1.本协议生效前提是:2020 年 6 月 30 日

前,甲方、丙方、乐兴公司未就剩余债务额度相关利息及 8,000 万本金处置等事宜达成一致
书面意见的,因甲方表决程序原因导致的除外。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

份,自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效力优先,本协议签署前后,各方若已经签署或者再

签订其他法律性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条款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的应

以本协议为准。该协议载明: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市静安

区签订。

    2019 年 12 月 30 日,摩山公司(乙方、被担保人)与乐兴公司(甲方、保证人)签订

了《保证合同》约定,甲方愿意为乙方在主合同(即《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 年 12 月 30 日,摩山公司(甲方、债权人)与索菱股份(乙方、债务人)签订了

《债务处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对乙方减免¥14,000,000 元;上述金额等额于《保理合同》

项下,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所产生的部分保理融资利息,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部分债务豁免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7)。

    随后霍尔果斯摩山“因鑫田公司未向原告偿还任何债权转让款,乐兴公司亦未履行连带

保证责任”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鑫田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债权转让款本金

14,000,000 元;2、判令鑫田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 2,828,000 元(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以

人民币 14,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3、判令鑫田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 80,000 元、保全担保费 8,414 元;4.判令乐兴公

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静安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对

此进行立案并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霍尔果斯摩山的诉讼请求。

    霍尔果斯摩山不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随后向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金融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06 民初 21850 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摩山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

人承担。金融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对此立案并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作出终审判决:1、

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06 民初 21850 号民事判决;2、江苏鑫田实业投

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

14,000,000 元;3、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江苏鑫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二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

苏鑫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4、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
持。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控股股东诉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预计有可能会对公司往年财

务数据造成影响,具体影响待相关各方核查、评估后做出结论。

三、报备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沪 0106 民初 21850 号】;

   2、《民事判决书》【(2022)沪 74 民终 1728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