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菱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8-31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纳入
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
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经国家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
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
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
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
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
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同
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
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
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
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
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三)公司业务部门(包括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
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四)公司董事办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
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信息和资
料报送财务管理中心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
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制定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
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
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四)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
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持续关注,
并报送公司总裁办、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办。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半年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履行信
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
第十五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
并及时上报总裁。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管理中
心应保证按照已获公司总裁批准的应对方案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部
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应及时对
外披露。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可以
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
务管理中心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