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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恩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8-30  

股票代码:002768           股票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的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
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因租赁业务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 税资产或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执行。除上述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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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
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
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
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
确认 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 进行的相
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
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能够更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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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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