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核销内部控制制度(2023年12月)2023-12-09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失核销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附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
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及附属企业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及附属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范围包括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
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
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附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
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公司及附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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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并
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附属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除了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
备不需要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和履行审批程序外,对于计提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及附
属企业财务部门应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本
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并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后计提资产减值:
(一)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 100 万元以下,经本单位授权审批后提交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 1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经本单位授权
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2,000 万元及以上,且本年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未达到 10%,经本单位授
权审批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
(四)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对于公司及附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公
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关于合理性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年度终了公司及附属企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在次年的 3 月底前提交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附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其提交以下文件
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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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三)监事会意见;
(四)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及附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公司对于应收票据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
备。基于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目 计提依据 计提方法
该组合具备较低的信用风险,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
银 行 承 兑 本组合为信用风险良
暂不计提信用损失,除非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票
汇票 好的银行
据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本组合以应收票据的
商业承兑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
汇票 济状况的预测,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
征
本公司对于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自
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其他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
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情形进行信用风险单独测试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
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外,基于其信用风险
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目 计提依据 计提方法
已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除外,公司根据以前年度 预 期 信 用 损失
账龄组合
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按账龄段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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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
分析确定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按股权关系划 不 计 提 坏 账准
关联方组合
分关联方组合 备
公司对于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
款项和因债务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而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经本办法第十四条审批程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并冲销原已计提的坏账准
备;坏账准备不足冲销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跌价准备
1、公司及附属企业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公司及附属企
业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出现存货遭受毁损、陈旧过时或销售价
格低于成本的,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
可变现净值是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和估计的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净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产成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
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
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
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
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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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存货跌价
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3、对生产领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待中期期末或年末时再予以调整,
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相应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当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
用而预计的下跌。
2、本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
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本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用来
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本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
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除外)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的各项资产进行判断,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
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
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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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本公司通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
可收回金额。当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
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是本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
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组成。资产组的认定,
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 流入为依
据。
本公司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
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长
期资产减值准备,在长期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
出、在债务重组抵偿债务时,才可以予以转出。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及核销
第十二条 公司及附属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
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
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公司及附属企业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 人
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三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损失的资产,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向本单位财务部
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并
按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有权审批人履行审批程序。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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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及附属企业使用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资产损失时(包括使用坏
账准备核销应收款项、存货跌价准备核销存货、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核销长期资产),
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程序:
(一)单笔核销资产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下,经本单位授权审批后提交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单笔核销资产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经本单位授权
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单笔核销资产损失 2,000 万元及以上,且本年累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未达到 10%,经本单位授
权审批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
(四)核销资产损失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审议核销资产事项的会议,公司审计委员
会应当出具关于合理性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附属企业对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查清责任,并按
第十三条规定在核销资产损失申请报告中提出责任处理意见,由有权审批人作出
资产损失责任最终处理决定。造成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报公司纪检部门查处;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及附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损失审批程序具体
操作流程及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公司财务中心发布的操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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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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