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2月)2023-12-09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湖北凯龙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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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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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人选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能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票决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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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
立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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