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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2月)2023-12-09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
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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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
的风险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

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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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委员和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主
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7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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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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