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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3-12-13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护
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疆天顺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紧急情况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不定期会议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含视频会议等)、电子通讯方式(含
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
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并应
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 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
支持。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订。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