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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元股份: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终止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8-01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提起诉讼暨终止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1,602,222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和所涉案件的受
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
诉讼事项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元股份”)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终止投资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刘炳生、蔡显威、天域生
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聚之源”)
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协议仅为各方意向合作的初步洽谈结果。具体内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111)。
    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终止对外投资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该投
资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
网(http://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对外投资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
限公司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根据《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向青海聚
之源发出《书面通知书》,通知其终止投资事项,要求青海聚之源接到公司《书
面通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公司已支付的订金共计人民币 71,602,222
元。青海聚之源于 2023 年 7 月 4 日签收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书》。截至目前,
青海聚之源尚未退回公司已支付的上述订金。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欠款的督促与沟通情况,公司
启动对刘炳生、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程序。

    二、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收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2023)鲁 0405 民初 2321 号)。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炳生
    被告三: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11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青海聚之源”)、被告二刘炳生、被告三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域生态”)以及案外人蔡显威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原告拟通过增
资方式对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投资。
    《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第三、1 条约定,“乙方(原告)为上市公司,若因
乙方内、外部审核/审批等客观原因导致本次投资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在乙方
书面通知甲方(被告一青海聚之源)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已支付的订金,
丙方 1(被告二刘炳生)对甲方退回订金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丙方 3
(被告三天域生态)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中的 35%股权质押给乙方,用于担
保上述还款。”
    《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支付订金共计
人民币 71,602,222 元,被告三天域生态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办理协议约定的股
权出质登记。
    2023 年 6 月 29 日,原告向被告一青海聚之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本次投资
无法继续实施,要求退回订金,但被告一青海聚之源至今未将订金退回。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 、 判 决 被 告 一 青 海 聚 之 源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向 原 告 返 还 订 金 人 民币
71,602,222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 71,602,22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1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至
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二刘炳生对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3、判决原告对被告三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一青海聚之源
新材料有限公司 12.2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 315.48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1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该
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款项可能存在无法收回
的风险,公司计划后续将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最终情况以公司
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