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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元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3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
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其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予以补足。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期限及选择程序,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
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如有委员对记录有不同意见,应在签名时一并写明;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