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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元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3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提出方案或建议、审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当然委员。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利益的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等相
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
向、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如有);
    (三)对项目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草拟投资建议、交易设计方案等。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
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也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数总数的
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如有委员对记录有不同意见,应在签名时一并写明;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