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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久: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2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058号


致: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恒久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3年4月29日,恒久科技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

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恒久科技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久科技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3名,代表股份数

109,652,926股,占恒久科技股份总数的40.793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恒久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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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恒久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57,826股,反对195,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57,826股,反对195,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45,526股,反对20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45,526股,反对207,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57,826股,反对195,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33,026股,反对219,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3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33,026股,反对219,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33,026股,反对219,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33,026股,反对219,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33,026股,反对219,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4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见证律师:

                                                           黄心蕊




                                                           邹佩垚




                                                  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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