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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恒久: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1-16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154号


致: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恒久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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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3年10月28日,恒久科技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苏州

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恒久科技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久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恒久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恒久科技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名,代表股份数

109,439,126股,占恒久科技股份总数的40.714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恒久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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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恒久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07,826股,反对31,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07,026股,反对3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07,026股,反对3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07,826股,反对31,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07,026股,反对3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07,826股,反对31,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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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07,826股,反对31,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07,826股,反对31,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改<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9,407,026股,反对32,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恒久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见证律师:

                                                              王月鹏




                                                              黄心蕊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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