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设计: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2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
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本届)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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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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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审计工作组所提供的资料及自身的调研结果,对
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后形成书面决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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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
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
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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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