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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中设计: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12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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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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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
           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
           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
           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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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
           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层人员的审查工作及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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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则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
          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