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下列简称及术语具有如 下含义: 中联重科、收购人 指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产业基金 北京中联重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联高机、标的公 指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 司 路畅科技、上市公 指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新一盛 指 长沙新一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智诚高盛 指 长沙智诚高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智诚高新 指 长沙智诚高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智诚高达 指 长沙智诚高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致行动人 指 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及智诚高达 本次分拆、本次分 中联重科分拆所属子公司中联高机通过与路畅科技重组的方 指 拆上市 式实现上市的事项 路畅科技向中联高机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的中联高 本次收购、本次交 指 机 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易 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路畅科技拟向中联重科、中联产业基金等 29 名交易对方发行 指 资产 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联高机 100%股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路畅科技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中联重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及智诚高达于 2023 年 5 月 1 《一致行动协议》 指 日所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 《分拆预案》 指 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分拆规则》 指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本专 中国法律 指 项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本所、环球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指 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 《法律意见书》 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 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GLO2023BJ(法)字第 0579-2 号 致: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联重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长沙智诚高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智诚高新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长沙智诚高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 所。 本所受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中联重科分拆所属子公司中联 高机重组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本次分拆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出具 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 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之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规定,本所现就中联重科及其一致行动人 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于本次收购下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和《法律意见书》中使用 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 专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分拆上市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同意将本专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专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联重科、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 1 / 15 诚高达为本次分拆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如下专项法律意见书: 2 / 15 正 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次收购的交易方案,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中联重科,此外中联产业 基金系中联重科所控制的主体;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智诚高盛、智诚高新 及智诚高达与中联重科就中联高机及路畅科技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 等事项保持一致行动,故于本次收购完成后就路畅科技而言,中联重科的一致 行动人为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及智诚高达。 (一)中联重科基本信息及其有效存续 根据中联重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s://www.gsxt.gov.cn ) 、 全 国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 (https://pccz.court.gov.cn)公示信息,中联重科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121944054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詹纯新 注册资本 867,799.223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31 日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 361 号 开发、生产、销售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环卫机械、汽车起重机 及其专用底盘、消防车辆及其专用底盘、高空作业机械、应急救 援装备、矿山机械、煤矿机械设备、物料输送设备、其它机械设 备、金属与非金属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新技术产品并提供租 赁、售后技术服务;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工程专用车辆及金属材 料、化工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润滑油、润滑 经营范围 脂、液压油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成品油零售(限分支 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自有资产 进行房地产业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 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二手车 销售;废旧机械设备拆解、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联重科有效存续, 3 / 15 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当终止或清算的情形。 (二)中联产业基金的基本信息及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公示信息,中联产业 基金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中联重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1DY5DX1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君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3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1 号楼 1-168 室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 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 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 经营范围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联产业基金有效 存续,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当终止或清算的情形。 (三)智诚高盛的基本信息及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公示信息,智诚高盛 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长沙智诚高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TDXB60R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任会礼 注册资本 4,147.3708 万元人民币 4 / 15 成立日期 2021 年 6 月 2 日 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 注册地址 508-28 室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财务咨询服 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贸易咨询服务;经济与商务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诚高盛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当终止或清算的情形。 (四)智诚高新的基本信息及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公示信息,智诚高新 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长沙智诚高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TDXTW8E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任会礼 注册资本 1,581.7024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 年 6 月 2 日 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 注册地址 508-29 室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财务咨询服 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贸易咨询服务;经济与商务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诚高新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当终止或清算的情形。 5 / 15 (五)智诚高达的基本信息及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公示信息,智诚高达 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长沙智诚高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TDX597G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任会礼 注册资本 3,466.870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 年 6 月 2 日 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 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 注册地址 508-30 室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财务咨询服 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贸易咨询服务;经济与商务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诚高达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当终止或清算的情形。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湖 南 监 管 局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huna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路畅 科技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6 / 15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 人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 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一)本次收购的基本信息 根据路畅科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路畅科技所披露的公 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如 下: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路畅科技拟向中联高机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联高机 100%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联高机将成为路畅科技全资子公司。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 第 1204 号《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 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 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中联高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截至评估 基准日(即 2023 年 4 月 30 日),中联高机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评估方法 标的资产 A B C=B-A D=C/A - 中联高机 440,010.29 108,074.87 32.56% 资产基础法 331,935.42 100%股权 942,387.00 610,451.58 183.91% 收益法 7 / 15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中联高机 100%股权最终的交易价格 为 942,387.00 万元。 2、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35,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价格的 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路畅科技总股本的 30%。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路畅科技和中联高 机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中联高机墨西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用途,其中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 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 额的 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最终确定的交易金额,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 394,469,218 股;假 设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则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154,340,765 股。本次交易前后路畅科 技股本结构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金)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中联重科 64,584,000 53.82% 306,889,407 59.65% 306,889,407 45.89% 中联产业基金 - - 12,858,346 2.50% 12,858,346 1.92% 智诚高盛 - - 14,564,208 2.83% 14,564,208 2.18% 智诚高达 - - 12,174,515 2.37% 12,174,515 1.82% 智诚高新 - - 5,554,421 1.08% 5,554,421 0.83% 中联重科及其一 64,584,000 53.82% 352,040,897 68.43% 352,040,897 52.64% 致行动人合计 8 / 15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金)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新一盛 - - 32,293,144 6.28% 32,293,144 4.83% 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其他 23 名交 - - 74,719,177 14.52% 74,719,177 11.17% 易对方 配套资金投资者 - - - - 154,340,765 23.08% 上市公司其他 A 55,416,000 46.18% 55,416,000 10.77% 55,416,000 8.29% 股股东 合计 120,000,000 100.00% 514,469,218 100.00% 668,809,983 100.00% (三)本次收购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依据 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 市地位的…”。 本次收购前,路畅科技已发行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中联重科持有 64,584,000 股股份,中联重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占路畅科技总股本 53.82% 的股份,已超过路畅科技已发行股份的 50%。 本次收购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路畅科技已发行总股本将变更为 514,469,218 股,超过 4 亿股,上市公司其他 A 股股东持有占路畅科技总股本 10.77%的股份,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 10%以上,不会影响路畅科技的上市地位; 本次收购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中联重科持有路畅科技 306,889,407 股股 份,中联产业基金持有路畅科技 12,858,346 股股份,智诚高盛持有路畅科技 14,564,208 股股份,智诚高达持有路畅科技 12,174,515 股股份,智诚高新持有路 畅科技 5,554,421 股股份,中联重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占路畅科技总股本 68.43%的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9 / 15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经取得 以下授权和批准: 1、2023 年 2 月 5 日,中联重科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 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 公司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 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 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中联重科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 组上市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 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 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 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 能力的议案》《关于分拆形成的新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关 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 上市的背景及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分拆所 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不向公司股东提供股份分配 保证权利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 司本次分拆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中联重科《公司章程》及相关 规则的要求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 见。 2、2023 年 7 月 10 日,中联重科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 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 公司重组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 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中联重科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 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 10 / 15 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关于本 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 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 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保 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于分拆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持股情况符合<分拆规 则>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形成的新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 案》《关于建议分拆项下有关股份分配保证权利豁免事项董事会函件的议 案》,关联董事已根据中联重科《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要求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路畅科技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临时会议并审议通过了本次收购事项相关议案。 4、本次交易已经除中联重科外的中联高机其他 28 名股东完成相关决策程 序。 5、中联高机已召开股东会并审议通过本次分拆相关事项。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及授权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及/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收购尚需经中联重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收购尚需经路畅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收购尚需香港联交所批准中联重科分拆中联高机上市的建议; 4、本次收购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履行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 5、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尚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所要求的可能涉及的批准、核准或备案(如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及授权,该等 批准及授权合法有效;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上述列明的其余批准及授权,待依法 取得尚需取得的批准及授权后,本次收购可依法实施。 11 / 15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路畅科技所披露的公开信息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并免于发出要约的主体资格;在完成本次收购尚需履 行的批准及授权,路畅科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且交易各方切实履行本次收购的相关 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本次收购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及授权,路畅科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且交易各方切实履行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本 次收购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相应根据《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相关要求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将进一步合规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不存《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 体资格; (2)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12 / 15 (3)本次收购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及授权,该等批准及授权合法有 效;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上述列明的其余批准及授权,待依法取得尚需取得的批 准及授权后,本次收购可依法实施; (4)在完成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及授权,路畅科技、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且交 易各方切实履行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本次收购不存在可 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5)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3 / 1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刘劲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成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程烨玲 202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