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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0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编: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R. China
             电话/Tel : +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 : +86 755 3320 6888/6889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路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办公室(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 11 号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C 座 9 楼 901 室)如期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间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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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627,94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900%。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1,192,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9935%。本所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20,1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835%。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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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2.0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2.03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4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对价支付方式及股份发行数量;

   2.05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2.06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2.07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08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2.09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2.10   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2.11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2.12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2.13   募集配套资金的锁定期安排;

   2.14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3. 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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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7. 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8.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9.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十三条的议案;

    10.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议案;

    11.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议案;

    12. 关于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的议案;

    13.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4.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

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16.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17. 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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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相关标准的议案;

    1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2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21. 关于补选何建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2. 关于审议监事何建明先生薪酬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 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前述第 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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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0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法律意见书



    第 2.0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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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0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0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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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1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1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1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10 -
                                                                  法律意见书



    第 2.1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第 2.1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800,4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8,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前述第 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 11 -
                                                                  法律意见书



    4. 前述第 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5. 前述第 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6. 前述第 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 12 -
                                                                  法律意见书



    7. 前述第 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8. 前述第 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9. 前述第 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 13 -
                                                                法律意见书



    10. 前述第 1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11. 前述第 1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12. 前述第 1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 14 -
                                                               法律意见书



    13. 前述第 1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14. 前述第 1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15. 前述第 1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 15 -
                                                               法律意见书



    16. 前述第 1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17. 前述第 1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18. 前述第 1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 16 -
                                                               法律意见书



    19. 前述第 19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20. 前述第 20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21. 前述第 2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 17 -
                                                               法律意见书



    22. 前述第 2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643,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76%;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7%;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37%;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0%;弃权 15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3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

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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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方诗雨



                                             经办律师:
                                                          付    青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