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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4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3-062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
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3日;
    ①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
日9:15至2023年8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
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8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8 人,
合计持有股份 84,306,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973%。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4 名,代表股份 25,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0085%。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84,281,1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88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2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
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84,29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9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53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6.04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2、审议《关于递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总表决结果:同意 84,297,6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89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1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53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6.04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
核无异议,陈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