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审计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2023年11月)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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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和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审计、评估机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审计、评估机构,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
分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
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或聘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发
表意见、出具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从事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五条 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应由公司统一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实施。各分子公司分别与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
分子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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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审计或评估业务的,应在公司给定的合作机构范围内,参照本办法,通过
恰当的比选程序自行确定选聘机构。
分子公司超出公司给定的合作机构范围,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
构的,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事前向公司内控审计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签
约实施。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为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审计或评估合作
机构的选聘、管理及组织工作质量评估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事务所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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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定审计或评估机构的选聘方案与选聘文件、实施选聘程序、提出选
聘建议;
(三)选聘结果经过批准后,发布机构名录、安排年报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
订;
(四)与财务部门协作配合,对所聘请机构开展工作相关的日常管理并向其
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组织财务部、战略发展部和企业管理部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评估所
聘请机构的工作质量;
(六)向公司内部或外部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或评估有关的信息。
(七)对子公司超出机构名录聘请审计或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并依规履行报
备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相
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 选聘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内容及报价进行商谈,
根据公司制定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含最终报价)进行评价,
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发布选聘文件,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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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第十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
控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内控审计部确定选聘方式,拟定选聘文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后发布;
1.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2.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原则上公司不得设置审计费用最
高限价。
3.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控审
计部进行审查;
(四)内控审计部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价组,由评价人员对每个有效
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五)内控审计部根据评价结果提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建议,提交审计委员
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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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公司更换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
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除年报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或评估机构的评价要素
及分值设置,参考本办法第十条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除年报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或评估机构的选聘方式
及决策程序,按其服务金额或具体业务性质划分,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授权公司管理层自行决定;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选聘建
议仍应由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机构管理与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
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
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
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应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的聘用安排。评估主要考
虑的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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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素质(市场公信力、规模、专业水平、行业经验、与公司过往合
作情况及有无出现违法受罚事件);
(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与效率(重大会计事项的审计发现与意见、数
据的公允性与披露充分性、审计报告提交及时性等);
(三)审计过程沟通情况及效果(审计计划、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提交各阶
段的沟通,以及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等各层面沟通的充分性、及时
性、客观公允性);
(四)增值服务(公司治理及内控建议,相关免费的专业培训和咨询等);
(五)审计团队的素质及其稳定性和独立性;
(六)审计工作量及审计收费的合理性(与以往年度增长情况及同行业比
较)。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外,公司不应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已签订长期审计服务合同,合同期内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
所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可以不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方式与程
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续聘原因须充分、客观,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续聘结果及时对外公告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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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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