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2月)2023-12-28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
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的相关规定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
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1.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2.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3.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4.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5.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6.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指定内控审计部为公司年报的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审计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并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
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门、内控审计
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并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
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
审计重点,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沟通情况应责成内控
审计部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签字;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
责成内控审计部形成书面意见;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
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责成内控审计部形成书面
意见,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责成内控审计部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
的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也可在年报工作结束后单独进行审议);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
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
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
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
由公司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
务,并督促审计机构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