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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同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12-14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8 月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具
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建立独
                   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及其所属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系的董事。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1/3 以上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财务 事。
                   或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 1/3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
                   和 精 力 有 效 地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会计专业人士。
                   责。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要求,认 和 精 力 有 效 地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责。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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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要求,认
不受损害。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是每届任期 3 年,连选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 不受损害。
年。                               独立董事是每届任期 3 年,连选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 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
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建议股东 年。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

对 于 不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或 能 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护公司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 务。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 对 于 不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或 能
提议。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和本 护公司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
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提议。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和本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声明。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故被免职。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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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例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 时,在改 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仍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姐 妹 的 配 偶 、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等);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二)直接或间接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亲属;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二)直接或间接公司已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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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亲属;
员;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直系亲属;
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任职”是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
                                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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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五)、(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说明:上表中加粗部分文字为变化内容,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
容不变。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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