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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比音勒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23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比音勒芬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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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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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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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
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
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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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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