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7-01
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3-023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新宏
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肖海兰、李艳萍:
经查,广东新安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
问题: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告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按 1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
2022 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
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 60%,
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 15%变为 25%。该事项应
调增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 1,028.31 万元,调减净利润 1,028.31 万
元。公司 4 月 28 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新宏泽总经理肖海兰、财务总监李艳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新
宏泽、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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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和
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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