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恩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0月)2023-10-27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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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4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 5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 11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 12
第六章 奖 惩 ................................................................ 13
第七章 附 则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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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制度,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道恩
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活动。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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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须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或所
属的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与改进制度,并
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建设。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
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
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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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
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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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
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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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
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
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
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
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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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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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
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如有)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
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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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
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制定内部审计的政策与程序,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人员
遵守本制度,完成内部审计的目标。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就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殊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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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向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
的建议和报告,为改善公司运营,帮助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实现公司目标服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权限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或相关公司制度批准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审计所有内
容,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有权实施所有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职责范围内,内部
审计部门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审
定公布后实施;
(四)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
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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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审工作年度计划,报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执行。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公司管理层和其它管理部门的意见,根据风
险大小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业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象,制定并记录审计
业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要的背景信息并考虑相关的风险,制定审计业务工
作方案,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
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
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果。对审计中
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内部审计人员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
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审计工作必须完整记录有关的信息,建立审计工作日记
制度。
(五)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适当的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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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应当从制定审计计划开始,贯穿于检查、评价、报告和后续审计的各个阶段,以确保实
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质量。
(六)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
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
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不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七)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重新核定,并对重新核定的
事实出具书面意见,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八)审计终结后应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应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发
现、审计意见和建议等结果。审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公正、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
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并维护对审计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的政策及程序。
对重要审计发现和建议,审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质量和
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未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任何人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
规定。
第六章 奖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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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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