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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恩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23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581 号


致: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1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2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下午14点30分在山东省龙口市振

兴路北首道恩经济园工业园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于晓宁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6人,

代表股份281,003,87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241%。


                                  3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5,522,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8.0492%;反对5,48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95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75,522,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8.0492%;反对5,48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95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75,522,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8.0492%;反对5,48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95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4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75,522,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8.0492%;反对5,48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95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275,356,5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7.9903%;反对5,64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2.0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277,061,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8.5969%;反对3,94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403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至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5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四)项至第(六)项

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严   安




                                                   张晓武




                                              202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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