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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联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23-08-0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57-1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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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57-15 号



致: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称“《实施细则》”)、 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

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

象合规性进行了查验,并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的

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

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相同

用语的含义一致。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注册




                                       1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专项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事项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2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3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

    4.2023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

    5.2023 年 3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3年3月29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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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5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3]1018 号”《关于同意广

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效期为 12 个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经履

行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一)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翁伟武。

根据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翁伟武签署的《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该等协

议对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支付方式、发行价格、限售期等进行了约

定。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99 元/股,最终发行数量为 83,472,454 股,合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9.4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

4,776,860.8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5,223,138.66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

知书》(以下称“缴款通知”),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本次

发行的认购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            认购价格(元/股)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翁伟武              5.99                     83,472,454           499,999,999.46




    (二)缴款及验资情况


    2023 年 7 月 26 日 ,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XYZH/2023SZAA7B0095”《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7月25日止,发行对象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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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资金共计499,999,999.46元缴付至指定账户。
     2023 年 7 月 26 日 ,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XYZH/2023SZAA7B0096”《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根据《验
资报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3,472,454股,每股面
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9.46元;截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 止 , 公 司 已 收 到 中 信 证 券 转 付 扣 除 承 销 费 用 的 募 集 资 金
496,819,999.46元(募集资金总额499,999,999.46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含税金额人
民币3,180,000.00元),均以货币出资。公司募集资金总额499,999,999.46元,扣除
承销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4,776,860.8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495,223,138.66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83,472,454.00元,增加资本公
积人民币411,750,684.66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缴款
通知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本次发行对象为翁伟武,
与本次发行方案一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日期:2023 年 7
月 25 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日期:2023 年
7 月 25 日),截至查询日,翁伟武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二)认购对象登记备案的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翁伟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
关私募登记备案程序。


    (三)认购对象资金来源核查


    经查验,2022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与翁伟武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
第 8.2 条“认购人的义务和责任”之(3)约定“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
均为认购方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接受发行人以
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经查验,2022 年 9 月 15 日,翁伟武出具《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承诺“本人承诺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本人合
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股份代持、信托持股、
委托持股、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不含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由
发行人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经查验,2022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出具了《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
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承诺“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关联关系核查


    经查验《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
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2023 年 6 月 30 日),截至权益
登记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318,442,686 股,翁伟武直接持有发行人 92,467,200 股,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9.04%,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发行

                                       5
资料,翁伟武拟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 A 股股票,按照本次发行数量
83,472,454 股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翁伟武直接控制发
行人股份将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43.78%,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翁伟武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系发行人
的关联方,故本次发行构成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已经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四、结论性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经履行
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认购
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缴款通知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
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以及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曲   艺




                                            202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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