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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瀛通通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0月)2023-10-27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
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
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
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
情形。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之间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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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
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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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
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
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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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
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
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
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
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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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
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
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
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的,则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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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
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
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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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
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
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四条(十三)项至(十七)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
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
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实际执行超过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
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
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
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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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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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东。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
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直
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并有权根据公
司遭受损失的程度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各级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处理关联交易事项过程中存在失职、
渎职行为,致使公司受到影响或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
以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以外”、“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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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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