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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实丰文化: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12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3-076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开始,会期半
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09:15-下午 15:00。
    3、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澄华工业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蔡俊权先生主持。实丰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丰文化”或“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实丰
证券代码:002862                      证券简称:实丰文化                 公告编号:2023-076

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6、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7 日(星期四)。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9 人,代表股
份 60,715,33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9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4,679,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5.56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03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2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295,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4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259,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16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98%。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超隆光电及其股东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 意 60,701,2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68%;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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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21%;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魏伟、王纯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2 日